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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优一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17 17:16 浏览次数:

“两优一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 “集团公司”)党委“两优一先”评选表彰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

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表彰项目是指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表彰范围:集团公司各基层党组织(不含离退休党组织),在集团公司总部、各事业部及所属各出资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正式党员(不含离退休党员),全集团现任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第二章 评选表彰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评选表彰目的。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集团公司广大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学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切实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促进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共产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务工作者不断提升党务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新时代企业高质量稳健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党内评选表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严格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

(四)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职工群众公认的原则;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六) 坚持向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

 

第三章 评选推荐条件及数量

 

第六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工作坚强,开展工作有力。坚持把党的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知识学习相结合,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群众开展各种学习教育活动,有效地解决党员、群众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思想认识问题,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作用,团结大家一道为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赢得党员、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二)组织设置规范、班子结构合理。能够按照要求,规范合理建立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支委班子建立健全,党组织按期换届,支委会成员作用发挥明显。单位班子团结,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群众威信高。

(三)党员管理规范、职工群众满意。能够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健全和落实各项组织生活制度,注重抓好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党内生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能够解决党员队伍中的实际问题。发展党员工作严格细致,能够正确地把握发展党员标准,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认真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根据权限及时、规范的完成审批发展工作。党员作用发挥充分,钻研专业、爱岗敬业,注重树标杆、做表率,发挥表率带头作用。

(四)工作机制健全、支部运行良好。能够认真执行党组织工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保障、基本作用建设,做到抓班子、带队伍、强基础、防风险、保稳定、促发展有力,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党内生活制度健全,党组织经费和阵地建设有保障。能够严格对标对表推动党支部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党组织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强。

(五)引领作用明显,工作成绩突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学习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认真落实并出色完成集团公司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保证党的工作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工作开展,不断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党组织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指标。能积极培养带动职工队伍、提升员工素质、培养青年人才、开展技能竞赛、吸收优秀人才入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明显。

(六)纪律作风扎实、职工反映良好。注重党员形象,全体党员都能够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纪法规,廉洁自律,在党员和群众中没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能够树立群众观念,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能够认真指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正确引导,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 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优、党性观念强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能够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业务能力强、实践水平高。重视专业技术、技能和管理新理论、新知识学习,不断实现知识更新,完善知识结构,素质好、水平高、业务强。能够认真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决策和本单位的工作部署,在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立足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勇于创新,善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工作,想尽办法完成每一项任务。

(三)担当意识强、模范作用好。敢于自我革命,勇于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中创造一流业绩、作出应有贡献,受到党员、职工群众广泛赞誉。

(四)群众观念强、服务水平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甘于奉献,在党员和职工群众中表率作用突出。在本职岗位上务实苦干,在服务群众中无私奉献。

(五)法律意识强、职业素养高。坚持党性原则,操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清白做人,干净干事,敢于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八条 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学习、专业知识扎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章,能够忠诚拥护“两个确立”,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自觉学习运用党的建设理论,具有较高的党务工作水平。重视学习,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

(二)求真务实、工作成绩显著。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决策要求和党建工作部署,热爱、熟悉党务工作,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

(三)善于管理、工作作风严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善于做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管理、宣传教育和组织协调能力,公道正派,工作严谨,克己奉公,在党员、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廉洁自律、党性原则坚定。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刚正不阿,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腐败行为作斗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受到党员和群众的信赖和敬重。

第九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成立时间一般不少于3年;优秀共产党员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党龄;优秀党务工作者一般为连续从事党务工作2年以上的现任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第十条 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数量,一般根据集团公司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集团公司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名额根据集团所属基层党组织数量确定,一般为党组织总数的5%左右;优秀共产党员名额根据党员人数确定,一般为党员总数的1%左右;优秀党务工作者名额一般为党务干部总数的3%左右(参加上级评选的名额执行上级党组织下达名额),恰逢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和党内重大会议召开之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表彰数量。

 

第四章 评选程序、办法及时间

 

第十一条 党内评选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下发推荐评选通知。

(二)逐级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组织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机关、相关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四)资格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会前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

(六)研究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结合党建工作考核、党员民主评议、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年5月份启动评选活动,“七一”前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来的“两优一先”表彰对象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励和管理

 

第十四条 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授予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参照集团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执行,奖励所涉经费从党费或党建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了解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获集团公司党委表彰的对象,优先推荐省、部或全国表彰。

第十七条 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奖章、奖牌等,并追缴其所获得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党内表彰工作,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管理。党委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表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表彰党内先进是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推荐、审查、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门、融媒体中心、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优秀先进事迹,激发广大党员和职工学先进、赶先进,为推进集团公司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集团公司高质量稳健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各基层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做好“两优一先”评选表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