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装发〔2026〕37号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
分级管控专项制度》的通知
各公司:
公司《重大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分级管控专项制度》已经公司2026年1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2日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识别与风险评估、分级管控
专项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三级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辨识及防控治理工作,提高公司全员对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及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危险评价,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T721-2015)》
《安全生产管理手册》(甘建投函〔2023〕124号)
安装公司《程序文件》《管理手册》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定义及辨识依据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概念: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划分为I类和II类危险源,其中I类危险源是施工所用危险化学品及压力容器是第一类危险源,如爆炸、火灾、触电、辐射。II类危险源是施工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利因素,此类危险源也是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第四条依据公司程序文件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措施的确定控制程序内容,按照LECD风险分级法,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形成重大危险源清单。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第五条评估周期: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每年至少进行1次;当重大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估,并更新重大危险源清单。
第六条评估内容:包括危险源的危险性、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影响范围、现有安全措施的有效性等。
第七条评估主体:可由公司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八条评估报告:评估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明确风险等级、防控建议等,并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
第九条应采取针对性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持续监测,确定其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科学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灵敏、可靠、定期校验维护。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实时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条应通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持续监测结果,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分级预警,使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风险预警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预警信息传递机制,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第十一条应建立程序以确保风险管理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优先顺序原则。
2.重大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辨识、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及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3.制定年度施工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价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结果和相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在发现重大及以上级别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风险点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责任分工及管控要求。
第六章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二条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危险源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必须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安全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风险警示标识。
第十四条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五条对重大危险源必须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价、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及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各工作岗位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公开公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风险分级
根据风险危险程度,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四个风险级别。各级风险定义及判定标准如下:
1.一级风险(重大风险)
指现场的作业条件或作业环境非常危险,现场的危险源多且难以控制,极易引发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风险:
(1)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2)曾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职业病危害、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可能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3)涉及已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
(4)存在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同时在岗人数在10人以上的;
(5)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脸的;
2.二级风险(较大风险)
指现场的作业条件或作业环境处于一种不安全状态,现场的危险源较多且管控难度较大,极易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3.三级风险(一般风险)
指现场的风险基本可控,但依然存在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诱因,可能会引发人员伤亡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4.四级风险(低风险)
指现场的风险在受控范围内,存在较低的安全风险,但不加以控制也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风险管控
1.风险管控原则
各层级应遵循“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全员参与”的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将各风险点上的风险管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基层岗位及相关责任人,并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2.风险控制措施类别
各层级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重点突出人的因素,根据风险分级情况制定风险控制类别和措施,按照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五个逻辑顺序对每个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应根据风险严重程度和危害大小对不同等级的风险采用上述多项管控措施进行综合管控。
3.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管控实行“分级管控、逐级负责”机制,风险等级越高管控层级越高,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一级风险的管控,由公司制定管控方案,并监督指导,最终由基层公司和项目部组织实施;二级风险的管控,由基层公司制定管控方案,并监督指导,最终由项目部组织实施;三级风险和四级风险的管控,由项目部制定管控方案,项目经理监督指导,最终由项目安全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管控执行程序
1.公司安全生产部组织制定“危险源辨识评价表”,覆盖公司业务范围内各专业领域的全部危险源,并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层公司、项目部要依据在建项目实际所涉及的危险源,制定实际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辨识评价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2.依据辨识评价方法对项目部危害因素进行辨识评价后,由本级风险评估小组进行汇总、评审后,逐级上报。
3.基层公司将所属各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汇总后,按照分级管控的原则进行管理。
4.风险培训,各项目部应制定风险评估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对本项目的风险评估方法、评估过程及评估结果进行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5.风险信息更新,项目部要依据辨识评价结果,建立项目的风险管控登记台账,台账应结合实际定期更新。当下列情形发生时,应及时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
(1)新的安全法律法规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更;
(2)施工工艺、技术方案、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3)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4)事故事件发生后;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6)极端天气、大型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风险分级管控效果
通过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各层级应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1.定期风险辨识和评价后,应使原有管控措施得到改进,或者通过增加新的管控措施提高安全可靠性;
2.重大风险场所、部位的警示标识得到保持和改善:
3.涉及重大风险部位的作业、属于重大风险的作业建立了专人监护制度:
4.员工对所从事岗位的风险有更充分的认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
5.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有效的制度得到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
6.根据改进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使隐患排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第八章 监督与改进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危险源的辨识评价,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各基层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垒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基层公司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各基层公司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第二十八条各基层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各基层公司必须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各基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适时进行应急救援演炼,评价、总结、完善。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