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安装发〔2026〕42号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的通知
各公司: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已经公司2026年1月28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2月9日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强化安全管理,激发公司全员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公司安全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和公司经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 励
1.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基层公司项目一线施工人员,有权对项目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向公司安全生产部门举报,一经公司核实情况属实的,每项奖励2000元。
2.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在公司项目检查中,对安全生产工作亮点突出的基层公司,基层公司负责人在公司安全生产综合例会上做经验分享。确实达到模范带头作用的,第一次经验分享后奖励项目部1000元;对后期保持良好的,两次及以上经验分享奖励项目部3000元。
3.观摩(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
完成省级观摩,奖励基层公司3万元;完成地市级(集团公司级)观摩,奖励基层公司2万元;完成安装公司级观摩,奖励基层公司1万元。以上同类奖项不重复计算,以最高级别计算奖罚。
4.公司认定的其他应该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半年(中期)奖励和年终奖励
1.半年(中期)奖励,依据公司一季度开复工检查、二季度安全检查,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考核款项中支取,考核款项不足部分从公司财务支出。在公司半年会上,对安全生产检查综合排名前6名的基层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一等奖1项,奖励金额2万元;
(2)二等奖2项,奖励金额1.5万元;
(3)三等奖3项,奖励金额1万元。
2.对全年施工生产管理中表现优异者进行年终奖励,将通过公司《“三优一文明”评选办法》予以考评实施。
第三章 处 罚
第四条在公司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或者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以及其他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基层公司及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基层公司及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未按规定组织学习和传达上级部门(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文件、会议精神;
2.未积极开展国家、省市和集团公司、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3.基层公司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4.基层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或未持证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未按要求使用规定表格或不使用表格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
6.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彻底的;
7.未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中第五章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管理的规定开展带班管理,资料造假的;
8.未在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9.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10.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1.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2.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装备的。
13.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1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8.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19.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20.项目安全管理资料造假或者与工程实体进度严重不同步的。
21.其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基层公司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基层公司及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检查效果达不到管理要求的。
2.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且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
4.在国家、省市政府、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挂牌督办,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造成较大舆情影响的;
5.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上级单位、集团公司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甚至导致公司在集团内部被通报批评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基层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
8.在无相关资料、手续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私自安拆和使用特种设备;
9.未编制、未报审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或者不按照“方案在前,施工在后”的要求及时报审方案的。
10.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分包商;
第七条基层公司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甘肃安装发〔2024〕128号等相关规定落实危大工程管理的,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罚。
(一)基层公司未按照规定编制、报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罚。
1.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处罚项目技术负责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组织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交底会并监督方案实施的,处罚基层公司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项目负责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巡查的,处罚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2.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审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未限期整改落实的。
2.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投入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3.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收集相关资料作为方案编制依据或未进行施工监测。
4.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或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5.未按规定进行带班生产和带班检查的。
6.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7.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或档案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八条未按国家规定购买项目保险的,或拒绝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未按公司要求落实购买项目保险,存在私自投保的,依据公司保险管理制度,首次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违反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对基层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的,按照以下进行处罚:
(一)在公司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依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做如下处理。
1.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数额在5000元以下,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将在全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2.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且能在三个月以内归还的,上报纪委诫勉谈话,并在全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3.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且在三个月以内未归还的,移交公司纪委督办,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处理,并在全司范围内通报警示。
4.安全生产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由纪委督办追回挪用款项,并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按《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基层公司及项目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全司范围内通报批评。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每发生一个项目对基层公司生产副经理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基层公司经理、书记各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条基层公司因项目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公司当月安全生产综合例会上进行反思发言,对基层公司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经济处罚,对分管相关工作的副经理处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接受政府安监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外,公司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基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处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基层公司及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的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至2万元的处罚。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二)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公司,执行公司《基层单位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发生事故的基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对基层公司主要负责人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进行处罚。
2.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的处罚。
3.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的处罚。
4.发生重大事故的,处8万元处罚。
5.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处罚。
6.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公司《基层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相应处罚。
7.对于事故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发生事故的基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受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基层公司及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之日起,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召开警示教育大会,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及时作出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基层公司及项目部对项目安全生产疏于管理,出现项目部(包括分包方)私刻印章的,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罚款悉数上缴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
第四章 处罚权限划分
第十四条基层公司及项目部对所属项目日常管理及检查不到位,存在隐患问题的,由安全生产部按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基层公司及项目部对项目管理存在重大缺失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委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小组提交的事故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委会批复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制度》甘肃安装发〔2024〕113号、《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甘肃安装发〔2024〕128号第七章、《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甘肃安装发〔2024〕103号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甘肃安装发〔2024〕106号第五章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