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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安装发〔2026〕68号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5-08 09:13 浏览次数:


甘肃安装发〔202668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经公司2026310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党委一届六十四次党委会会议研究,公司2026年第2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6413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夯实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健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加强监督资源协同配合,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实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风险防控、促进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甘建投函〔202388号)《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甘建投发〔202372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法务部负责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服务基层、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求真务实”的原则,以“经济责任审计”与“重大工程项目审计”为重点,以“严肃财经纪律执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企业内控制度、预防企业管理风险”为目的,有效开展内审工作。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应当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各被审计单位应接受并配合公司的审计监督。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持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公司审计法务部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代表公司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其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审计法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范围内选聘具备财务、工程、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 “内部审计人才库” ,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抽调参与审计工作,其日常工作仍归属原部门管理。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审计法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特定审计事项,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涉密事项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聘请中介机构时,应明确目标、加强质量控制,并妥善保管档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法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重大投资、采购、技改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效益及经营绩效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基层公司年薪发放相关指标进行审计核实;

(六)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上述第(一)至(七)项事项,可进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法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按时报送审计所需资料;

(二)检查资料、文件,勘察现场;

(三)进行调查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经批准可临时制止;

(五)对可能被转移、毁损的资料,经批准可暂时封存;

(六)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七)参与制定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

(八)对年薪审计相关指标,有权根据实际核查情况进行调整;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计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公司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于每年末(或集团公司要求的时限)编制下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相关会议批准后实施。计划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程序调整。

第十四条年度审计计划应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及时间、后续审计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法务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选派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对于特殊事项或超出审计人员能力范围外的审计工作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审计法务部应在实施审计5-7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经批准,可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针对项目专项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等涵盖面较大的审计项目,公司机关相关部门(如项目管理部、财务资金部等)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提供专业人员配合,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依照审计方案,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要素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 在获取充分、相关、可靠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和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于涉及重大或复杂事项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法务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反馈期限,逾期视为无异议。特殊事项经批准可不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法务部应研究核实,决定是否采纳,并作出说明。经核实,意见不成立或超出合理范围的,可不予采纳。

第二十一条审计法务部应将复核后的审计报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章 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审计法务部负责人对审计质量负主要责任,应通过督导、复核等方式实施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活动遵循准则、提高效率。

第二十四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具体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应指导、监督审计过程,检查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目标、准则,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第六章 年薪审计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年薪审计是审计法务部依据本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各单位年薪发放相关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专项审计核实。

第二十六条审计法务部有权根据实际核查情况,对年薪核算相关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对于无合理依据的暂估收入、成本等,应予以调整,相关指标以调整后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如实提供年薪审计所需全部资料。如发现为获取年薪而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年薪误发的,除追回已发放年薪外,还将对相关责任人查实后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审计核实后,若以后年度出现调整以前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相关年度(含发放年薪年度)出现大幅亏损或关键指标未完成的,将视同原发放年薪年度的指标未完成。公司有权重新核算并追回多发放的年薪,并对瞒报、虚报的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前款规定的追索权,自年薪发放年度末日起超过三个会计年度的,原则上不再行使。但有证据证明原年薪发放存在欺诈或重大故意舞弊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对收入确认与发票红冲进行特别规范:

(一)红冲发票调减收入,原则上仅适用于对应红冲发票所涉及的当年度新发生业务;

(二)若红冲以前年度发票并调减该年度收入,且该年度已发放年薪的,审计法务部有权启动重新审计。经审计不符合当年年薪发放条件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审计问题整改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及时成立整改领导小组,并召开整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审计法务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应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送整改方案,60日内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对复杂问题,应说明原因、后续措施及时限。

第三十二条审计法务部应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对账销号动态管理。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报告弄虚作假的,审计法务部可提请公司对整改第一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建议公司在相关会议或公司内部平台进行通报。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审计法务部应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整改问责协同的工作机制。审计法务部应在出具涉及管理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时,将报告及整改要求同步抄送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及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正式纳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必备材料。如审计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按规定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第九章 审计信息化与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审计法务部应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改进审计方法,提升审计监督的时效和质量。

第三十七条应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支持和保障审计人员依法履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为获取年薪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公司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因依法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采取必要保护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甘肃安装发〔202415号)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